近日,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央行起草征信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七章46条,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在新规草案发布之前,对于“征信业务”的理解往往停留于 “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而对于“信用信息”并未清晰界定。此次新规尝试从“信息类型”和“服务类型”两个角度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这两项对于征信活动而言最为关键的“识别要素”的边界予以进一步的说明。
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具体而言,信用信息的这一定义不仅可能将个人、企业在各类金融、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均纳入信用信息的范畴,也进一步将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分析、评价、画像类信息一并纳入。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是征信业务,都要纳入征信监管。征信服务新规中提到将“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个人信用评价服务”、“信用信息查询、反欺诈服务”,“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分、信用修复”等征信功能服务纳入监管范畴。新规反映了监管当局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对征信业务范畴的监管思路转变。此次新规将信用画像、信用评价等服务纳入征信业务监管,也充分释放了相关信号,此后对于大数据风控行业的监管将逐步构成征信业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保障用于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反欺诈服务等不同种类征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新规草案的颁布,很大程度上预示着征信行业“强监管”时代的到来。无论是征信业务监管范畴的扩张,还是对于征信机构在信息收集、使用方面的细化要求,均体现了监管当局肃清征信行业乱象、保障信息主体权益的决心。 对于每个普通消费者来说,生活中细小的消费行为或金融活动都可能涉及到信用信息,从而影响到个人征信。因此,建议使用信用卡时,保护好个人信息,规范用卡、合理消费、不逾期。每一个小小的良好行为都会为你的征信报告上累计一笔良好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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