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获悉,该市39家银行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日前签署《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试行)》,围绕发卡、营销、额度、收费等提出17条自律条款,引导客户审慎负债、适度消费、理性用卡等。
据业内人士介绍,《自律公约》共四章17条。首次明确了主动营销频率上限、电话营销语速标准、单人多行多头授信(透支)额度共享管制、申请提额单次额度比例、提额间隔时间、现金分期限额上限、收费公示标准披露及查询路径、催收频率等信用卡业务属地办理要求,并试行信用卡业务办理犹豫期机制,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律公约》就单人多行多头授信(透支)额度共享管制、申请提额单次额度比例、提额间隔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优化金融服务、提升客户体验的同时,引导客户审慎负债、适度消费。
在发卡规则方面,《自律公约》提出不向无稳定收入来源者发卡(学生除外);
在营销管理方面,《自律公约》提出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
在额度管理方面,《自律公约》提出审慎办理提额操作,原则上信用卡固定额度已达到10万元的,单次提额比例不得高于20%,两次提额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个账单周期;单户现金分期额度方面,
单户现金分期额度方面,《自律公约》提出单户最高现金分期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总额度的50%,最长现金分期期限不得超过24个账单周期。
此外,在收费管理方面,《自律公约》显示,各类收费标准应在公开渠道披露和公示,建立完善年化费率实时查询功能。客户办理业务后,要明确告知收费及计费方式的查询路径。同时应建立客户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当日营业结束(业务发生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会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对提前结清分期业务的客户不得按原约定期限收取手续费,仅按实际发生期限或约定条款收费。
另外这次《自律公约》创新提出了“客户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当日营业结束(业务发生系统日终)之前向经办行提出申请撤销,会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还有“对提前结清分期业务的客户不得按原约定期限收取手续费”的规定,让利于持卡人,使得这些费用的收取更加透明,减轻了持卡人的负担。自律公约下,一些商业银行也不敢乱收费,搅乱市场秩序,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自律公约》原文
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维护信用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信用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防范业务风险,完善信用体系;促进有序发展,优化客户服务;收费规范透明,保障客户知情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发卡规则
(一)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者发卡(学生卡除外)。
(二)畅通总、分行(卡中心)信息共享渠道,本行存在不良核销、代际偿还情况的,一年内不得提额或新发卡。
(三)合理利用信用卡信息共享系统,对于多次恶意举报投诉者,审慎发卡。
(四)严格控制过度发卡行为,注重发卡质量,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单纯以办卡为条件,向客户赠送礼品、礼券、积分等有价物品。
第五条 营销管理
(一)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使用统一印制的材料,并公布身份识别监督电话。
(二)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
(三)控制主动营销的频率,单个客户每个账单周期内不得超过1次,每次只能营销1种业务(每类业务营销不能超过1次)。
(四)电话营销应当控制语速,营销过程平均每分钟不得超过400字。营销电话或短信须使用银行官方号码或银行指定号码。
(五)业务生效前,银行须得到客户同意办理业务的明确意思表达,并留存书面、录音资料或客户验密等线上确认方式(相关确认过程需留痕并可调阅)。
(六)应主动公布业务办理的责任主体身份。
第六条 额度管理
(一)严格落实刚性扣减要求1,审慎确认申请人收入和他行已获累计信用卡授信总额,审慎核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严格控制多头授信。
(二)审慎办理提额操作,原则上信用卡固定额度已达到10万元的,单次提额比例不得高于20%,两次提额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个账单周期。2
(三)以外部机构担保等增信方式办理的有特定消费场景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单笔(户)不得超过50万元,最长分期期限不得超过36个账单周期,银行主导的除外。
(四)现金分期业务符合互联网贷款特征的,单户最高现金分期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且不得超过总额度的50%,最长现金分期期限不得超过24个账单周期。
(五)存量信用卡业务按原有规定执行,新办理的信用卡需遵守本公约要求。
第七条 收费管理
(一)各类收费标准应在公开渠道披露和公示,建立完善年化费率实时查询功能。客户办理业务后,要明确告知收费及计费方式的查询路径。
(二)建立客户犹豫期机制,办理分期还款业务、现金分期业务、汽车分期业务的客户可以在系统日终之前申请撤销,会员单位不得向客户另行收费。
(三)对提前结清分期业务的客户不得按原约定期限收取手续费。
第八条 合作管理
(一)严格落实外部合作141号文3和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65号文4要求,建立外部合作机构准入审查、权责边界、业务流程、负面合作、收费成本、良性退出六项清单,建立合作机构管理台账。
(二)规范外包催收行为,严禁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严禁向“紧急联系人”等无关第三方进行催收,严禁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员透露债务人个人信息。
(三)催收电话须使用官方号码、行内注册电话或向协会备案的号码。控制催收频率,单家银行对单个客户每月上门催收不超过2次,电话催收不超过4次5,客户主动要求联系的除外。6催收过程要全程录音,上门催收要保留影像资料。
(四)要对申请人资料的保管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客户资料要实施专人、专机、专柜管理。作废的信用卡申请资料要统一保管,在规定时间内销毁。
(五)对于各类合作机构收集的客户金融信息,需事前书面提醒客户并获得客户的同意。合作终止后,合作机构应及时销毁因业务合作而获取的客户信息。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应代表会员单位积极与监管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反映信用卡业务相关信息、风险状况和监管规范建议等,协助监管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十条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督促各会员单位将公约内容抄报总行,凡是在宁波辖内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含总行通过电话、网络等线上营销的业务,均需遵守本公约要求。
第十一条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有权不定期组织对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对违反公约精神、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反映和检举。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依据第十一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宁波银保监局反映。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信用卡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可视信访投诉情况,提高会员单位的公约适用标准,督促会员单位审慎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宁波市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各会员单位签署并承诺遵守本公约,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宁波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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