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此外,《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备付金?《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严惩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直以来,央行十分重视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引导和监管。
早在2010年6月,央行就印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进行规范。
2013年后,央行相继印发《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校验机制的通知》等,对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环节提出要求。
2017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通知》,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2018年6月,央行办公厅印发《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向央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为强化备付金监管,《办法》新增一章“罚则”,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
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